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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病患有权查阅全本病历,应写进“基本医疗法”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李国炜
2018-01-19 16: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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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该法的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一部调整医患关系、夯实中国基础医疗资源、全面提升国民健康水平的重头法律。目前的草案中,对于制止暴力伤医、对于廉价药短缺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笔者作为一个卫生法方面的学者,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对之前模糊不清的、病患是否能够复印“主观病历”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到医疗过程透明阳光,并能否接受公正审判复核的重要措施,也是之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现实中留下了很多争议的问题。

病历记载个人的病程、治疗经过以及健康检查资料。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病历开始区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前者主要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后者主要指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

对于客观病历的查询和复制,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主观病历,患者是否可以查询、复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患者能否查阅复制主观病历曾有激烈的争论。持否定论者认为主观病历多是对患者诊疗时各抒己见的讨论记录,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不宜公开给患者,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基于折中考量,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理由书中,立法者指出“本法并未对主观性病历资料复制和查阅做出明确规定,这部分内容是否向患者提供,在诉讼中是否应当提供,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不予查阅复制主观病历,真能减少医患矛盾吗?2015年《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医疗纠纷证据制度的调研报告》指出,拒绝患方查阅、复印主观病历,使得患方对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更加敏感。而与之相对照,2008 年 4 月,解放军 251 医院开始向患者全程开放全本病历,当年的住院患者纠纷发生率就下降了50%。

可见,开放全本病历的查询、复制不仅能够帮助患方更方便地了解医疗服务的运作细节,以公开和透明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还能增进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有助于在良性互动中建立彼此信赖的医患关系。

同时,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保护个人病历资料的准确完整,开放病人查阅和复制全本病历已是时代潮流。

1992年,美国医学会等7个专业团体制定的《病历记录原则》明确要求病历应当完整且具可阅读性,记录内容应包括做出医疗决策的过程和复杂性。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uman and Health Service,HHS)制定的著名的《HIPAA隐私规则》则规定,除法定禁止情形外,信息主体(就诊者)可以要求查阅包括病历等所有个人健康信息,并获取一份副本。

在国内,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立法者曾就这一规定表示:“患者的权利最核心的就是对病情的知情权,强调患者的知情权保护和提供病历的及时性,能减少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怨气。”

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笔者希望立法能明确患者查阅复制全本病历资料的权利。相对于全面提升医生的收入水平、夯实基层医疗,由立法明确患者能够复制所有病历(特别是之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主观病历”)是一个缓解医患矛盾、避免误解、提升医患纠纷司法判决、调解公信力的“巧措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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