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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提前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念歪经是对员工的二次伤害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晨
2018-08-01 16: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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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提前上班,这样的好员工,哪家公司不乐意啊,可要是员工因此受伤,又有几家公司愿意担责呢? 

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上班时遭遇车祸,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调查取证后,向王某所在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后者却认为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8月1日《现代快报》) 

从情理来说,员工每天提前上班,给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一旦发生车祸,就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推脱,当起了“甩手掌柜”,要问一句,之前为啥不说人家提前上班错了呢?对己有利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己不利时便“锱铢计较”,这样的功利做派,能不让员工寒心? 

从法律上讲,王某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实属无可厚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且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他提前上班是“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故而应在法规保障的范围之内。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温情的规定,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就算是下班路上到市场买把菜“受伤”,也应算是工伤。司法解释的适度扩张,延续了劳动立法的精神,给予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更多关怀。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护身”,在现实中,劳动者不仅遭遇“提前上班不算工伤”的曲解,对“因公外出”、“履行职责”等关键条款,也存在“好经被念歪”,甚至是行政复议后仍不认账,让不少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 

王某的遭遇,在当地县人社局的介入后有了圆满的结局:王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表态让其享受工伤待遇。此事虽小,但足以引发各方深思,有必要重申这一常识: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良心,也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劳动立法固然要有所突破,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履行好职责,别让劳动者法定权益因歪读、曲解而打折。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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