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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股民喊“不要让黄晓明跑了”,不无道理

澎湃特约评论员 盘和林
2018-08-16 10: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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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账户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组团操控长生制药”,明星黄晓明最近陷入舆论漩涡。

8月10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一起股票操纵大案,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的操盘者高勇被罚没近18亿元。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证监会公布的对高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涉及艺人黄晓明。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通过微博发布声明,表示账户由母亲代为管理,系其母亲委托路某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他并不认识高勇,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从声明来看,黄晓明急于撇清自己与母亲的法律责任,定义成“理财不慎”,轻描淡写“承担舆论责任”和“吸取教训”。

但从委托关系的法律责任来看,黄晓明并不能将法律责任全部委托出去,如果存在授权不明,被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委托他人理财,如果没有防范相关违法风险,即“不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黄晓明的不知情就是属于“不行为”,这是法律上要求的应知,所以同样承担责任。

黄晓明的“委托理财”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委托合同也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显然,黄晓明的委托关系属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黄晓明名下的账户,这相当于完全授权。

退一步来说,授权没有约定的,黄晓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可归责性,常规意义上来说就是做出了违法行为,这也是黄晓明一直声称的,他与他母亲并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纵,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过意,另一种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做出“行为”,这是属于应知,过失犯罪、部分渎职罪等就属于这一类型。

对黄晓明来说,一开始做出了委托关系的“行为”,即委托他人理财,而且这一委托行为也是违法的,证券法有规定,不得借用账户炒股,也就是说黄晓明及其母亲有违法行为,并需要承担违法行为所带来后果。之后需要承担“不行为”法律责任,比如在委托理财过程中的违法操作,黄晓明的不知情或应知不制止、不防控,就是一种典型的“不行为”,同样难逃法律责任。

显而易见,假如以不知情、不参与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绝大多数委托关系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这是说不过去的。

此间,有律师声称,黄晓明与其母亲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实这是法律关系使用错误,黄晓明在委托关系中属于当事人,并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同时,黄晓明及其母亲委托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不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因此,黄晓明并不适用于“善意第三人”法律关系。

股民喊“不要让黄晓明跑了”,窃以为这不无道理,黄晓明涉嫌操纵股票数额巨大,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假如仅仅以“不知情”“没有参与操纵股票”等为由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使得委托关系的操纵股票置于“法外之地”,此例一开,或使得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最终形同虚设。

当然,作为普通投资者从黄晓明涉嫌操纵股票中的启示是,切莫逾越法律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打理,从而惹来法律纠纷。(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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