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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第三任妻子去世留下一套房,前两任妻子的三个孩子如何继承

徐琛/ 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
2024-01-0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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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琛

本期主笔:徐琛,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父母的遗产一般由子女来继承,但若婚姻关系里存在继子女,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时,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判断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近日,我参与了一起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跨越数十年的共有、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通过查找关键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最终促成了案件调解。

僵局:案件事实难以还原

陆某曾有过三任妻子。1937年,陆某与第一任妻子生育女儿梁某(原名陆某林)。第一任妻子去世后,陆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并生育子女陆甲、陆乙、陆丙。后双方离婚,陆乙、陆丙两名子女随陆某共同生活。陆某与第三任妻子吴某未生育子女。

陆某与吴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因房屋被征收,梁某、陆乙、陆丙等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涉诉。根据法律规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由征收发生时各权利人依据所享有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因此谁是陆某、吴某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其中,陆乙、陆丙与吴某间的抚养关系证据较为明确。而尽管梁某主张其生母在她年幼时去世,她与吴某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有权继承吴某的份额,但仅提供了其与吴某共同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的户籍资料,而陆乙、陆丙等对梁某主张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

因为主要案件事实发生的年代久远,当时的户籍资料记载模糊,婚姻登记程序不完善,姓名记载经常存在笔误等情况,导致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吴某何时与陆某成为夫妻、是否存在一夫多妻的事实、梁某是否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等。这些复杂的案件事实难以还原,导致案件陷入了僵局。

破晓:事实真相拨云见雾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已形成抚养关系,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给出了判断标准,指出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关于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当仅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是已经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则不享有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自然也谈不上抚养教育问题。

第二,关于受抚养教育的方式。一般要求继子女应当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进行了抚养教育。

第三,关于受抚养教育的期限。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就负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因此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基本对等。

第四,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愿。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那么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因此,证明有抚养关系核心在于证明持续共同生活事实、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证明材料包括户籍登记迁移情况、婚姻情况、姓氏变更、生活教育费用支出、经济关系往来、居委会证明、日常沟通交流情况等。

为查清事实,合议庭仔细翻阅了案件材料,从户籍资料、当事人的档案、政治调查表、简历中精准抓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关键内容。结合生活常理研究案情,合议庭认为梁某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资料不完整,导致仍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决定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深入调取证据。

随后,该案审判长姚倩芸和承办法官范勇刚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资料信息,通过对建国初期登记的户籍资料检索,终于在两百多页泛黄的档案中发现了被当事人遗漏的关键户籍页。户籍页证明,在梁某幼年时,吴某已经成为陆某的妻子,且梁某还以吴某女儿的身份将户籍与吴某一同从他处房屋迁入系争房屋,该证据进一步补强了法官的内心确认,使案件事实拨云见雾。

再结合梁某向法院提供的与吴某间往来书信、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成年后仍与吴某保持联络,并将工资汇给吴某补贴其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据此可以确定梁某与吴某系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梁某对吴某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暖阳:耐心调解事了人和

考虑到本案是家事纠纷,一份判决不一定能够消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起初各子女都有各自的想法,协商差距很大。于是,承办法官先通过电话与各方当事人做了细致沟通,认真了解了各方诉求和心理预期,为线下调解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线下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各方的意见,并围绕争议焦点,以事实为基础,结合各方预期和诉讼需求,从情、理、法的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使调解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促使当事人对证据及诉讼风险进行正确评估,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了调解方案,既保障了梁某的合法权益,又尽量维系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纽带,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法官心语:

“民生案件虽小,却关系大政治”,纠纷处理的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的期待、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本案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通过调解及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公平正义的裁判与社会公众朴素认知的同向而行。

(原标题为《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有份吗?| 至正-法官札记142》)

    责任编辑:邹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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