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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男子经网上追逃被抓,或被立刑案

澎湃新闻记者 喻琰 王选辉
2018-12-20 14: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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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栾川县男子常某“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一事引发持续关注。栾川警方12月19日通报称,近日网络上传播教师张某某被常某殴打视频,该局已经接到张某某书面报案,县公安局已经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公布。

据浙江电台浙江之声官方微博12月20日消息,栾川警方立案侦查并对常某进行网上追逃,打人时间在今夏7月左右,之后常某一直在杭州工作,12月20日,常某买票准备回家,被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布控抓获。

浙江一名民警告诉澎湃新闻,被网上追逃意味着常某涉嫌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警方才会网上追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乐多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系被打老师报案后警方受理,网上追逃的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条: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据红星新闻1月19日报道,栾川县教体局回应此事时称,事发时间是今年7月,当时,张青竹觉得殴打他的是自己的学生,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当时未报警,此后5个月里,他也未向学校说明,直到此次视频曝出,校方和教体局才知晓此事,“被打后至今,他正常上下班。”

栾川县实验中学校长王全接受采访时称,12月16日下午,校方注意到,多个微信群中出现张青竹被殴打的视频。“我们当即向他求证,是属实的。”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向栾川派出所提交《举报控告书》。

红星新闻的报道援引栾川派出所一位值班民警的说法称,此案已立案侦查,殴打老师的常某将被以寻衅滋事拘留。

另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向澎湃新闻分析,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门槛较低,殴打他人,不构成故意伤害,没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符合标准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该案比较恶劣,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就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彭逸轩说,可能警方的依据是“无故殴打他人”。常某自己说打老师缘于20年前被老师打,但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可能现在已不可考证。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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