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全国政协委员黄绮:构建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9-03-08 20:2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字号
2019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希望加强意定监护的操作性、制度性。澎湃新闻记者 张呈君(00:51)
一直以来,我国关于成年人全部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监护立法停留在法定监护层面,而且是在事后被动为其确定监护人。而法定监护人是在法律确定的人群范围之内的人,但未必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

“如果能够有机会让其事先选择和判断,按自己的意愿选定将来的监护人,应该会是很多人所希望的,尤其是孤老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群体。”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在她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一份提案中,指出了上述问题。

提案称,201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首次增加了意定监护,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对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重要的补充和完善。”黄绮说,然而,尽管法律规定了意定监护,但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用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意定监护的积极意义未能得到有效宣传与普及。

意定监护作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数量不断增加的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等特殊人群,意定监护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意定监护可以保证由老人自己选择的人选在监护原因发生后,代为处分人身、财产权利,避免老无所依的情况产生。但由于宣传及普及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采用意定监护的情况尚很少。

第二,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不完备。

从法律关系而言,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但该种委托关系的启动时间均在受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也即委托在前,实施在后。如何确定与规制监护人的受托权限范围,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均没有任何的制度设计。

第三,意定监护因配套实施机制缺失尚未能得到普遍认可和使用。

在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不同一的情形下,法定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没有明确划分,容易产生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意定监护人如需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能涉及房地产、存款、股票,甚至无形资产,相关的职能、职权部门,是否认同意定监护协议,在何种程度或情形下认可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尚属空白。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由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规定,构建与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体系。

从意定监护协议入手,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一方面,为确保协议的有效性与认同性,在制度设计上引入第三方法律机构的参与机制,可由律师事务所见证或公证机构公证,以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做好风险提示预警,让协议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预见,对授权范围进行必要的约定与规制。

对启动意定监护进行程序设计,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意定监护人可行使监护职责,何种情况下意定监护职责中止或终止。出台规定明确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其他社会机构、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析责任,界定权责。同时,对社会综合配套机制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加强宣传普及,鼓励与推动意定监护发展。

一方面,通过宣传普及,使人们乐意接受意定监护的模式,另一方面,从制度上鼓励有善意的人乐当意定监护人。可建立与扶持公共监护人组织,设定准入门槛,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公共组织担任公共监护人,政府财政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止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发生。

建立对意定监护进行日常监管的机制,一旦发现危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终止意定监护,并对意定监护人予以严惩,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公共监护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还应给予一定的考核,建立诚信档案、退出机制等,促进意定监护市场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王维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