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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上海新规征询公众意见

“上海发布”微信公号
2020-10-2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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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微信公号10月22日消息,上海市道运局说,《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现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规定》明确了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的管理单位;明确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单位;明确了ETC发行服务的要求;明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通行费的清分与拆分,以及ETC优惠;明确按照车辆应指示牌和路面标识提示行驶,以及车辆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的处罚措施;明确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征询意见11月18日截止,市民可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等3种途径反映意见。

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保障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是指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应用电子技术手段,实现在不停车条件下自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本规定所称车载单元(又称电子标签、车载设备)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并且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沪通卡是指具有储值或记账功能,用于支付道路通行费的含有中央处理单元的智能卡。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运局”)按照规定职责制定本市ETC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协助开展ETC相关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其所经营高速公路ETC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ETC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ETC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并通过市道运中心组织的联网接入测试。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同步建设ETC系统。

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其所管理的ETC相关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保障ETC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及时、合理调整ETC车道的设置。

第六条(密钥管理)

市道运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管理ETC的密钥系统。

市道运中心委托发行机构和ETC收费结算单位保管和使用密钥系统的,应当同时明确密钥系统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发行服务)

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本市ETC发展计划,布设ETC客户服务网点,发展ETC车辆用户。

发行机构应当积极通过小程序、公众号、网站等线上服务渠道,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将沪通卡的功能从储值卡逐步升级更新为记账卡。

第八条(用户章程)

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用户章程。

用户章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性质、用途;

(二)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充值、挂失、解除挂失等事项;

(四)沪通卡余额及交易明细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清分和拆分规则)

跨省市及本市ETC收费资金的清分和拆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行费优惠)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托ETC系统实现。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发行机构、经营管理者、收费结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和报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道运中心报送ETC统计信息。

第十二条(通行费票据)

ETC车辆用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指定电子平台获取电子票据,其中充值票据由发行机构提供,通行票据由经营管理者提供。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要求)

ETC车辆用户申请安装沪通卡和车载单元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沪通卡和车载单元只可用于用户申请时登记的车辆。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ETC指示牌和路面标识。

ETC车辆用户通过ETC收费道口时,应当按照指示牌和路面标识提示,与前车保持充分的车距,减速通行。

非ETC车辆及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ETC的车辆,不得进入ETC专用车道;一旦误入,应当服从指挥,尽快驶离。

第十五条(行业检查和社会监督)

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市ETC的检查和监督机制。

市道运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督促经营管理者、发行机构及时处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经营管理者、发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车辆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由市交通委按照《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题为《加强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沪新规征询公众意见》)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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