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迷药罪恶②|七成案件系单人作案,有“买家群”传授迷奸方法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2021-02-02 14:1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编者按】

药,虽有毒药良药之分,但其本身无过,而在于使用者的善恶。即便是良药,若为恶者用之,也会变成致命的“毒药”。在城市的一些隐秘角落,经常可见一些不法分子喷印兜售迷药的“广告”,而这背后所隐藏的罪恶早已形成了犯罪链。

澎湃新闻对公开的117份迷奸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近三年来迷奸案件较以往多发,且多为熟人作案。受害人被迷晕后能够逃脱的寥寥无几,而犯罪分子所用“迷药”成分大多被我国列管,但售卖迷药的不法分子仍为了暴利铤而走险,为淫者作伥。

在迷药的作用下,从2006年到2019年有187人遭到性侵,其中2014年之后的受害人数为183人。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中梳理出来了这组数据。

专家表示,目前常见的迷药通常具有强力镇静、催眠效果,药物一旦被人体吸收,受害人几乎没有可能自救。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百起迷奸案件中,大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的迷药均是从网上购买,甚至有人在所谓“买家群”相互交流,教授犯罪方法。

2015年11月,湖北宜昌男子陈某在利用迷药将女友闺蜜强奸后,盗走其一部手机,他在事后通过其购买迷药时添加的买家群炫耀此事,并教授如何选择目标及手段性侵女性的犯罪方法,最终被女友及受害人围堵并报警。

另一方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17起迷奸案中,有84起为单人作案,由于其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加之部分受害人在案发后出于隐私、颜面等诸多因素考虑未能及时报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连续作案致多人受害。其中南京一名男子邰某曾在两年时间内连续作案11起,因无人报案致邰某在初次作案近三年后才被抓获。

有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于迷奸案件较之普通强奸案在量刑上略有偏重,甚至出现“虽有罪轻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的现象。律师建议,应从立法上加大处罚力度,规范精神类药物管理以杜绝此类案件发生。

近七成迷奸案系单人作案,部分受害人未报警

在网上购买迷药后,浙江男子王某鹏及张某欧等人跃跃欲试,在娱乐会所及KTV包厢内对服务人员下手,从2017年6月到2017年8月,他们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利用迷药连续作案8起,强奸、轮奸11人,其中王某鹏作为主犯因犯罪情节恶劣,在一、二审判决中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王某鹏、张某欧、王某林为发泄淫欲、追求刺激,商议利用王某鹏购买的迷药,将被害女性迷倒后实施强奸。

2017年6月7日晚,王某鹏、张某欧在浙江省嵊州市某娱乐会所包厢内,趁会所服务人员杨某、徐某不备,将迷药倒入二人的酒中致两人喝下后昏迷。随后,王某鹏、张某欧驾车将杨某、徐某带至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一高速桥洞下,趁二人失去意识之际,分别将二人强奸。

初次作案得手后,王某鹏及张某欧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又以相同手法在娱乐会所、KTV包厢内连续作案5起,强奸或轮奸了邓某、王某、俞某、杨某等7人。2017年8月,王某鹏又伙同王某林作案两起,性侵两人。

案发后,王某鹏为争取立功表现,向公安机关供出为其售卖迷药的上线袁某。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名微信在网络上充当代理商,销售包装成“性保健品”的迷药共计146瓶,总计1460粒,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178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鹏与张某欧、王某林分别或结伙,利用药物麻醉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均有强奸妇女多人和轮奸的情形;袁某明知王某鹏等人强奸妇女仍为之提供麻醉药物,其行为亦已构成强奸罪,且袁某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还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二罪并罚。法院据此分别判处王某鹏、张某欧等人有期徒刑4年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8起案件中,王某鹏除与张某殴、王某林等人结伙作案外,还曾单独作案一起。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17起迷奸案中,有84起为单人作案,其余33起均为结伙作案,结伙作案的通常会出现轮奸情节。

由于部分受害人在遭到性侵后因隐私或颜面等原因未能及时报案,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后,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继而接连作案。在上述117起案件中,共有23份判决书中出现了犯罪分子连续作案的情况,其中单人连续作案的有14起,结伙作案连续作案的则为9起。

迷药多系网上购买,有买家群传授犯罪方法

邰某在上述百余起案件所有犯罪分子中作案次数最多,作案时间跨度最大。因为受害人前期没有报案,他从2015年10月到2018年4月总计作案11起,甚至利用迷药多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猥亵。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邰某使用迷药多次猥亵他人,情节恶劣,建议法院酌定从重处罚。法院在在判决中也认定邰某的行为“社会危害大,应从重处罚”,最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邰某在近三年间实施的11起犯罪中,所使用的迷药可谓五花八门,有的直接掺入酒水中,有的可涂抹在口罩上,他还曾使用过隐蔽性极强,含有迷药成分的香烟及口香糖实施犯罪,这些品类驳杂的迷药大多系网上购买。

与大多数犯罪分子一样,湖北男子陈某钢也是在网上购买迷药实施犯罪的。2015年11月底,陈某钢约女友闺蜜陈某到宜昌市某餐馆吃饭,他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用纸包好,并借机倒入陈某的饮料中,陈某饮用后感到头晕想要回家,陈某钢则带陈某在附近一家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上午,陈某钢趁陈某还在昏迷之机,将其一部手机盗走。

遗憾的是,陈某在案发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直到一个多月后才与陈某钢的女友一起将陈某钢围堵在宜昌市一家酒店客房,报警后民警将其抓获。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尽管检方提交了多名证人证言及陈某钢自己的有罪供述,证明陈某钢使用迷药致使陈某丧失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但被害人未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致其所陈述的强奸情节欠缺相应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公诉机关对陈某钢犯强奸罪的指控,但却查明了与迷药有关的另一项犯罪事实。

据判决书显示,陈某钢在购买迷药后曾添加卖家所建的“买家群”,并于2015年12月19日网,在群里采取文字、语音等方式发布信息,传授其他成员何使用迷药、如何选择作案目标,如何在女性服用该药物昏睡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

据陈某钢到案后交代,他于2015年底在网上搜索迷药相关信息时,搜到一个QQ号,与对方联系后,以每颗10元的价格购了20颗迷药,他通过快递收到迷药后,卖家又联系他添加了一个名为“午夜销魂”的微信群。

陈某钢在庭审自辩中曾陈述称,上述“买家群”中经常有人发言,谈论迷药使用方法等相关问题,他在群里提及的如何选择目标及如何在女性昏迷后与之发生关系等内容,群成员此前均已了解,无需再传授方法,他的相关发言只是重复其他人的话,为了炫耀和摆谱。

迷奸案呈重罚趋势,律师建议规范源头管制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迷奸案的审判当中,近年来,各地法院对于利用迷药实施强奸的案件,在惩处力度上略有加强,并呈现出一个较为模糊的分界点,在2016年以前多数案件量刑多在3年左右,而其后宣判的案件量刑则多在4年以上,部分判决书中甚至出现“虽有罪轻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的表述,而多次作案,或有轮奸情节的,大多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在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中,男子陈某为与受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倒入李某酒杯中,在李某昏迷后将其带至酒店客房实施强奸。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关系较为亲密,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又自愿认罪,系坦白,应予以从轻处罚。但陈某主观目的是为了发生性关系,且有计划地准备迷药,利用药物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继尔实施奸淫,对被害人造成不可估量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社会危害性大,对辩护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偶犯之辩不予采纳。该院据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而在浙江省衢州中院的另一起刑事裁定书中,也体现出法院对迷奸案件的惩治决心。该裁定书显示,罪犯许某因犯强奸罪在2018年2月1日被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许某入狱服刑后表现良好,监狱在2020年初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在服刑期间,遵规守法,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但因原判决认定许某用迷药强奸妇女,法院院认为,许某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量许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等情况,裁定对许某不予假释。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表示,迷奸案件和普通的强奸案最大的区别在于,迷奸案件中女性对于强奸没有意识和反抗能力,而普通强奸中女性多是清醒状态,可以反抗。同等案情下,因迷奸案件手段卑鄙,情节略重,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略有偏重。

赵良善认为,目前常见的迷药成分受到严格管控,但仍然出现滥用的现象,应当从立法上,完善生产、销售、准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对于违法流向市场药品溯源,对于售卖相关产品的平台、销售主体进行严惩,“要从源头杜绝这一现象方能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

    责任编辑:汤宇兵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