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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不得诱导沉迷

澎湃新闻记者 孙铭蔚
2022-03-14 20: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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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版,当时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

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较之前的条例翻倍,分别为总则、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国家网信办表示,据统计,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70.4%的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针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欺凌事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做出六方面规定。

一是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二是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相应规范,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三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四是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六是明确新闻媒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

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分六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

同时,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二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告知规则和提供规则。

三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履行的特殊义务。

四是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职责。

五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限制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要求。

六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现象,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对防治做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第五十四条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五十二条指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事实上,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非理性网络消费等方面,此前已出台多项规定。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在新增设的“网络保护专章”明确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021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举报平台也正式上线运行。

3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责任编辑:是冬冬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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