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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丁车赛事车手弯道超车致他人受伤,法院:属受害人自甘风险

微信号“湖南高院”
2022-12-1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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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丁车比赛是世界流行的赛车运动,被誉为F1车手的摇篮,可以说是一项极具魅力的体育竞技类项目。那如果参加卡丁车赛事不幸发生车祸,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担?近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判决一起因比赛热身练习时发生碰撞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0年,赛卡联盟超级联赛第一、二分站湖南株洲站由上海某赛车公司主办,株洲某赛车公司承办,原告杨某是这次比赛的第229号车手,被告隆某是第271号车手。

参赛之前,杨、隆二人都填写了《车手报名表》,表中警告部分的内容为“本人已详细阅读比赛规则,完全了解卡丁车比赛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现郑重声明自身具备比赛所要求的能力,如在比赛过程中出现任何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本人自己负责,不会强调任何原因而向本次比赛的组织者、承办者、赛事委员会、赛事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关团体及个人采取追究或索赔的行为”。杨、隆二人亦购买了比赛保险和练习保险。

后杨、隆二人在赛场热身练习时,因隆某在前车已经进弯的前提下,未能控制车速和行车路线,没有给前车预留出合理的进弯位置并强行超车,将杨某车辆撞出赛道,导致杨某受伤。赛事仲裁委员会依据比赛规则,作出取消隆某参赛资格决定。经诊断,杨某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治疗费花了3万余元。隆某受损的车辆维修费为1.2万余元。

事后,杨、隆二人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杨某将隆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系自愿参加比赛。卡丁车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赛事组委会亦在赛前将比赛风险告知了杨某,杨某对卡丁车比赛的风险具有明确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卡丁车之间的碰撞及碰撞导致的人身受损。杨某在热身练习过程中受伤,属于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被告隆某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赛事委员会认为,参赛者为了取得更好名次,往往会选择弯道超车,这是技术上的一种策略。为避免超车时相撞,运动联合会制订了“切弯”规则。但在实际比赛中,高度激烈和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参赛者需要在电光火石的瞬息之间作出思考、判断。由于人的体力、智力存在上限,参赛者不可能做到每一个决定都合理规范、准确无误和恰到好处。因此,应当将此种情况下参赛者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否则参赛车手将畏首畏尾,不能正常发挥和突破自己,与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相违背。

故法院认为被告隆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杨某在比赛中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损失。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全部的诉讼请求。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免除危险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保障相关文体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动自由;

二是促进相关文体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其产生不当抑制。

而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

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规则亦有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但书规定,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因此,广大热爱文体活动的群众,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方面尽量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

(原标题:《卡丁车赛事中车手弯道超车致他人受伤,谁担责?判了!》)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陈飞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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