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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巴勒斯坦解放事业≠支持恐怖主义: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张家栋
2023-10-23 13: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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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3年10月22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人们手持巴勒斯坦国旗和横幅从当地市中心游行到以色列总领事馆,以示对巴勒斯坦人的支持。 视觉中国 图

很多人在争论一件事情:哈马斯袭击以色列,到底是一个非正义的恐怖主义行为,还是正义的巴勒斯坦解放事业的一部分?对这一争论的不同解释,导致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观点对立与冲突。事实上,这种争论,是混淆了不同概念的层次和范围。

目标正确不等于手段正义

恐怖主义是一种战略或策略,指的是刻意针对平民或无辜者,并以此为手段来产生政治影响的一种暴力行为,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显然,恐怖主义是对暴力行为特征的一种描述与认定。正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与非正义的殖民主义行为和民族压迫,都有可能使用恐怖主义策略。人们反对恐怖主义,是出于对平民或无辜者这一普世性目标的保护,与活动目标的是非对错并无关系。

在巴以冲突中,哈马斯袭击以色列,造成1300多人死亡,绝大部分是平民或无辜者。并且,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还是被刻意杀害的,并不是战争或冲突行为中的附带性伤亡。因此,哈马斯这次袭击以色列南部的行为,是一个标准的恐怖主义行为。当然,哈马斯的行为中,也包括一些城市游击战等非恐怖主义行为。尤其是在失去早期的突然性以后,哈马斯武装分子与以色列军队进行了很多街头游击战。这已经不是恐怖主义行为,属于武装冲突的范畴了。

国际法是允许报复的。但是,如果以色列军队对哈马斯的报复,超越了某个限度,在时间、空间和程度上失去了对称性和及时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甚至是更严重的人道主义罪行。这就是目前很多国家的民众,反对以色列军队在加沙发动大规模军事行动的原因。反对以色列的人并不一定是因为支持哈马斯。但是,哈马斯的恐怖主义行为,并不能给以色列军队可能的过度报复行为提供合法性。敌人的不义,不是自己从事不义行为的借口。

众所周知,抗战期间侵华日军曾对中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其中包括很多儿童。在华北的一次战斗中,中国军队在消灭了日军以后,发现了两个日本孤儿。八路军并没有对这两名日本孤儿进行对等报复,反而在紧张在战斗中把她们保护下来。时任晋察冀军区司令员的聂荣臻元帅后来派人把这两名日本孤儿送往石家庄的日本兵营。这两名孤儿的其中一名活了下来,后来还回到中国见到了聂荣臻元帅。

这个故事虽然小,背后所体现出来的,就是战争法则和国际道义原则,就是战争与暴力中存在的人性之光。并且,更重要的是,以色列军队是如此强大,一旦失控,所可能造成的平民伤亡,也是哈马斯武装所不能比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人反对以色列在加沙进行大规模地面军事行动的主要原因。

巴以冲突的是非曲直并非一成不变

巴以冲突则是另外一个话题,涉及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在巴勒斯坦这块土地的生存权、生活权和建国权的问题,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动机。这是一个涉及到民族自决权的民族权利问题。这个问题的是非与对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巴以冲突的前身是阿以冲突,主要是以色列的生存权问题。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81号决议,在巴勒斯坦建立两个国家,一个是犹太人国家,一个是阿拉伯人国家。对于这个决定,犹太人是欢迎的,实现了千年的复国梦。但是,阿拉伯人则感到非常屈辱。阿拉伯国家虽然参加了联合国大会的投票,但拒绝接受投票的结果,决心以武力来清除犹太人国家,实现“以实力为基础的正义目标”。

1948年5月14日,犹太人宣布建国自己的国家“以色列”。第二天,阿拉伯联军就开进了以色列国土,要彻底消灭这个新生的、只有几十万人的国家。从法律上来讲,阿拉伯国家不遵守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并不违法。在联合国体系中,只有安理会的立法性决议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只具有道义和道德功能,只能提供合法性,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阿拉伯国家既然参加了投票,就有接受投票结果的道义要求。阿拉伯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投票结果,在道义上是有亏的。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以下简称“巴解”)领导人阿巴斯后来也承认,阿拉伯人在这一问题上犯了错误,失去了很多机会。所以,从1948年的第一次中东战争开始,到1973年10月的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东问题的核心是以色列的生存权问题。主动权是在阿拉伯国家手中的。

但是,第四次中东战争导致阿以冲突形态的彻底变化。阿拉伯国家经过多年精心的准备,还在战略上实现了突然性,一开始也给以色列造成巨大的杀伤,但最终仍然是惨败。这一结果让阿拉伯国家被迫接受了一个现实:以武力手段来消灭以色列,是不可能的。在美国等国家的斡旋之下,1977年,埃及总统萨达特访问以色列。1978年,埃及与以色列在美国签署《戴维营协议》。1979年,埃及与以色列在华盛顿签署了正式的和平协议,“以土地换和平”:以色列同意撤出自己的占领的埃及领土西奈半岛,而埃及则承认以色列国家的合法性,与埃及建立外交关系。这样一来,最强大的阿拉伯军事强国埃及退出了阿以冲突,让阿以战争再无可能。没有埃及,就没有战争。1980年元旦,埃以和平条约正式生效,两国互派大使,埃及成为第一个承认以色列的阿拉伯国家。

从此以后,以色列国家的生存权再无威胁,阿以冲突基本结束。阿拉伯国家逐渐减少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事业的支持。但是,与以色列和解在阿拉伯世界并不受欢迎,广大民众仍然渴望以武力消灭以色列,以清洗阿拉伯民族的耻辱。从1979年到1989年,阿拉伯国家联盟中止了埃及的成员国身份。1981年10月6日,签署和平协议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埃及总统萨达特在阅兵式上被埃及圣战组织成员刺杀。

但是,萨达特的遇刺身亡,并没有中止萨达特的和平事业。萨达特总统的继任者延续了与以色列和平相处的事业。埃及此举不仅为自己赢得了和平,也享受到和平红利,为自己获得大量的美国援助。从此以后,美国的对外援助清单中,在以色列之外,就增加了一个埃及。美国对埃及的援助规模非常大,仅次于对以色列的援助,是美国援助的第二大接受国。

埃及的退出和其他阿拉伯国家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事业的逐渐忽视,导致中东问题出现两个变化:一是,从阿以冲突变成巴以冲突,问题领域缩小了。二是,阿以冲突转型为宗教冲突。埃及与以色列的和平协议签署不久,中东发生了一件大事,伊朗发生伊斯兰革命。新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改变了前伊朗政权亲以色列的态度,转而反对以色列,并从阿拉伯国家手中接过了消灭以色列的大旗。这一转型,让阿以冲突再次扩大,从民族矛盾转化为穆斯林与犹太教徒之间的宗教矛盾。伊朗人不是阿拉伯人,是打不出民族矛盾的大旗的。

这种变化产生了两种后果:

一是,在巴以冲突中,以色列占绝对优势,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居绝对劣势,矛盾主动权转移到犹太人手中。更重要的是,以色列在巴以冲突中的优势地位,也让犹太宗教右翼势力上升。这些人并不满意于1967年的停火线,而是想依据圣经建立一个大以色列国。这些人非常狂热,反对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人和解。1993年,以色列总理拉宾领导的工党政府与巴解直接签订了《奥斯陆协议》,承认了巴勒斯坦人的建国权,并向巴勒斯坦人移交了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部分地区的管理权。此举引起很多犹太人的反感。1995年11月4日,签署和平协议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拉宾被犹太极端分子刺杀。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人之间的暴力与报复,也起伏不断。但总体来看,犹太人是在不断压缩巴勒斯坦人的生存空间。

从那以后,国际社会更多关注的不再是弱小的以色列国家的生存权问题,而是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生存权问题。国际社会的同情也逐渐向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转移。尤其是近几年来,以色列国内宗教极端势力上升,有绑架国家政策的趋势。这些人占据了很多本应属于阿拉伯人的土地,建立犹太人定居点,孤立、包围阿拉伯人的生活区域,把阿拉伯区域变成了变成事实上的监狱。这导致在当前国际社会中,包括一些亲以色列的美欧国家都有很多人同情巴勒斯坦人,反对以色列在加沙和西岸的强权。

二是,伊朗与以色列的冲突属于宗教矛盾,以色列又是弱势的。并且,伊朗在国际社会中要比阿拉伯世界孤立得多。所以,在伊以矛盾中,更多的同情是放在以色列一边的。伊朗的介入,让穆斯林中的伊斯兰教什叶派全面参与到反以色列的运动中,伊斯兰极端主义接替了过去的世俗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反对以色列的新思想来源。哈马斯就是在这一浪潮中产生的,并在加沙地带战胜了世俗的民族主义组织巴解,垄断了加沙的政权。

这样一来,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人的冲突,就变成了两条战线:一是与巴解为代表的世俗民族组织之间的政治外交战。在巴解的背后,有广大的阿拉伯国家,甚至还有美国、欧洲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二是与哈马斯为代表的宗教极端组织之间的武装冲突,主要体现为恐怖主义与反恐怖行为。在这些宗教极端组织背后,主要是穆斯林兄弟会和伊朗。由于穆斯林兄弟会和伊朗长期与埃及、沙特等阿拉伯国家或政府为敌,导致很多阿拉伯国家是排斥哈马斯的。哈马斯及其控制之下的加沙地带,遭遇到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的共同孤立。加沙地带的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与哈马斯的孤立状态有很大的关系。

在这一轮冲突中,埃及和约旦等阿拉伯国家纷纷表示,不欢迎加沙难民。加沙的问题必须在加沙就地解决。这些国家担心的不是经济压力,而是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势力从加沙向自己国家蔓延的风险。这在历史上是有先例的。

因此,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中的立场,是一事一议的,并无统一的标准。具体来说,在巴以冲突中,是强势民族欺压弱势民族的问题。在以色列与伊朗的冲突中,是宗教矛盾以及以色列的国家生存权问题。在不同的问题领域,国际社会的同情分,是打给不同的对象的。甚至同一个人,在这两个层面上也会有不同的态度。

反恐与同情巴勒斯坦人并不矛盾

再回到恐怖主义问题。恐怖主义问题与巴以冲突以及以色列与伊朗的矛盾,属于不同的问题领域。恐怖主义问题强调的是手段和过程的正当性、合理性,强调的是要保护广义的平民和无辜者。所以,反恐不分宗教、不分民族、不分国家,是普世性的,是全球性问题的一部分。只要哈马斯等极端组织对以色列平民进行袭击,就属于恐怖主义,以色列就有权利来反恐。国际法规定,国家必须保障自己的领土不成为威胁他国的力量来源。如果一个国家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领土,其他国家,尤其是受害国,是有权利去代为控制、代为管理的。一个国家或政府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履行不侵犯、不危害他国的国际法义务,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

巴以冲突问题则不同,强调的是处于弱势的巴勒斯坦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虽然哈马斯等极端组织尚未真正放弃消灭以色列的目标,不愿意遵守国际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哈马斯等极端组织无力对以色列造成国家生存威胁,只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所以,尽管哈马斯等经常从事恐怖活动,但国际社会的同情仍然主要给了巴勒斯坦人,有时甚至还会爱屋及乌,顺带也同情一下哈马斯。这并不一定是因为歧视以色列,也不一定是反犹主义,主要是由于同情弱者的人类本能所决定的。

在这一问题上,中国政府的立场是非常规范、标准的,能够兼顾国际法原则和国际道义需求。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继续支持巴勒斯坦人的合法代表巴解。从国际道义的角度来看,中国反对以色列对加沙进行大规模的地面进攻。这是因为以色列军队比哈马斯更有能力制造更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但是,中国并没有去支持哈马斯,反而明确要反对一切恐怖主义行为。中国对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的援助,是通过联合国机构进行的,并没有直接交到哈马斯手中。中国虽然没有把哈马斯认定为恐怖组织,但其实也非常顾忌哈马斯组织中的恐怖主义成分。

简而言之,反对恐怖主义,与同情巴勒斯坦人,并不矛盾。弱者和强者都有可能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目标的正当性,并不能给策略的非正义性提供合法性。即使是正义一方,如果使用了恐怖主义策略,也是要批判的。大家都明白,恐怖主义策略是不合适的,是不光彩的,甚至是非法的。

即使在战争和冲突中,也不能抛弃文明、规范、合理的方式,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文明成果,是人类社会历时千年才获得的,是不容放弃的,也是不容挑战的。

(张家栋,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南亚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朱郑勇
    图片编辑:张同泽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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