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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和“赠与关系”有何区别?律师说法

2024-03-12 14: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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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位60后外籍人士,与80后的张某因一见钟情而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稳固这份感情,李某在2014年全款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然而,多年后两人关系破裂,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了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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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张某提出的赠与关系是否成立。

李某主张: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某对此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自己。因此,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

张某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地产权证也由自己保管,且双方系赠与法律关系,房屋不存在增值情况。

借名买房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关于“借名买房”的认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且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因此“借名买房”关系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主张。

关于赠与关系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定义的规定,认为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曾作出过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双方也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因此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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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补偿李某60万元。

李迈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借名买房”和赠与关系的法律认定。在实际操作中,代持协议是判断“借名”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所在。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借名原因、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相关单据、证件的保管情况等因素。同时,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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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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