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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资金周转困难 偏遇金融“掮客”
资金是企业运转的“血液”,不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面临过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却趁人之危,利用企业的困境设下“融资”陷阱。
曹先生(化名)在外地经营一家水泥厂,因发展需要急需一大笔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曹先生认识了自称擅长做融资借贷的何某。

2014年初,何某邀请曹先生到深圳洽谈融资事宜。了解到曹先生的需求后,她建议曹先生在香港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7亿港币的公司,以便进行融资操作。曹先生听从了何某的建议,并委托其在香港代办公司注册手续。

2014年5月,何某以在香港注册公司需要验资为由,要求曹先生支付266万元人民币的验资费用。曹先生认为这笔费用相对较小,便同意了,与其签订了《代垫验资费用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可是,事情并未按计划进行。2014年6月,曹先生多次催问事情进展,何某表示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审批流程较长,如果急用资金的话,她可以帮忙联系另一位“金主”借款给曹先生,只不过利息较高。曹先生同意了。
随后,何某安排曹先生与“金主”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协议》,约定曹先生向“金主”借款2亿元人民币,并要求曹先生预先支付6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利息。
然而,曹先生支付利息后,所借款项却迟迟未到账。面对曹先生的每次追问,何某都能找出借口。

由于曹先生远在外地,一直忙于让公司摆脱困境,这件事情也就搁置了下来。后来,公司资金危机终于解除,曹先生想起了这桩陈年旧事,觉得自己应该是被骗了,白白支付了600万利息和266万的验资费用,啥资金都没融到。2023年4月,曹先生报案。
接警方电话后,何某自首归案,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获得了曹先生的谅解。经进一步查明,那位“金主”也系被何某欺骗。

案件移送到我院后,承办检察官查实,何某利用曹先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虚构融资合同,骗取其巨额钱款,构成诈骗罪。我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近期,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
以“融资”为名的诈骗手段多样,广大经营主体需提高警惕,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避免财产损失。融资过程中须保留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陈少虹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资金周转困难 偏遇金融“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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