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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的线上会议,算加班吗?法院这样判了

2025-08-27 14: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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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翰轶

在六朝古都南京,工程师小王曾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他入职城南一家颇具规模的工程公司,凭借扎实的技术和勤恳的态度,很快在团队中站稳了脚跟。然而,他未曾料到,一份“数字枷锁”正随着钉钉和企业微信的提示音,悄然套在他的手腕上。

一、深夜的钉钉会议与“自愿的”罚款

起初,只是偶尔下班后,项目经理会在群里发个通知,或者临时拉个短会同步进度。小王觉得,身在工程行业,项目为王,这都可以理解。但渐渐地,这种“偶尔”变成了“常态”。

无论是晚上八九点,还是周末的午后,小王的手机总会准时响起。钉钉上的会议邀请、企业微信里的线上培训通知,像一张无形的网,将他的个人生活切割得支离破碎。“有时正陪家人吃饭,一个会议链接就弹了出来;有时周末想出门放松一下,又被一个强制参加的线上培训拽回电脑前。”小王回忆道,那种永远“在线”的焦虑感,让他身心俱疲。

更让他感到荒诞的是公司的一项“企业文化”:凡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的会议或培训,如无故不参加,需“自愿”向公司乐捐基金捐款200元。这笔钱的用途从未公示,但“自愿”二字背后的强制意味,每个员工都心知肚明。这堵由“捐款”砌成的高墙,彻底封死了员工们拒绝的退路。

三年的时间里,小王在无数个夜晚和周末,对着电脑屏幕参加了数不清的线上会议。他默默地保存着每一次的会议通知、聊天记录和参会时长的截图。他天真地以为,自己的忍耐和付出,能换来公司的认可。

然而,2023年6月,一纸冰冷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他的幻想彻底击碎。

二、从仲裁败诉到法庭交锋:为“看不见”的时间正名

“凭什么?”小王攥着解聘通知,心中充满了不甘与愤怒。他决定为自己这三年来被无形吞噬的时间讨个说法。他整理好所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8.43万元。

然而,仲裁的结果如一盆冷水浇下——由于他无法提供公司审批通过的加班单,仲裁委驳回了他关于加班费的请求。

公司的法务在仲裁庭上振振有词:“加班需要提前申请,这是公司制度。而且,线上会议嘛,大家懂的,登录账号挂着就行,谁知道你是不是真的在听?甚至可以一边看电影一边开会,这怎么能算实际付出了劳动呢?”

仲裁的失利没有击垮小王,反而坚定了他诉诸法律的决心。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的交锋进入白热化。小王将自己精心整理的钉钉参会记录、企业微信录屏和聊天记录截图一一呈上,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公司方则依旧坚持“挂机论”,并强调:“你看,他自己提交的记录里,很多会议都迟到了很久才进入,说明会议并不重要,他本人也很松散,这不能算加班。”

面对这种局面,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刀切”。

三、法槌落下:酌情认定的智慧与温度

法院经过审理,敏锐地指出了案件的核心:

首先,这些线上活动虽然发生在下班后,但确由公司发起和安排。作为劳动者,小王具有服从管理者安排的天然义务,他没有“不参加”的自由。

其次,那条“自愿捐款”的规定,恰恰撕下了公司“温情面纱”,成为了其强制性的最有力佐证。它将员工的参与从“自愿”变成了“必须”。

再者,法院认为,即便员工可以“挂机摸鱼”,但这种线上活动依然占用了劳动者本应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并使其付出了相应的精力,使其无法彻底放松,这本身就是一种劳动付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就否认其工作的本质。

然而,法官也充分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性。这种“隐形加班”确实存在碎片化、难以精确量化的特点。小王提交的记录中,确实存在入会时间晚于会议开始时间的情况。如果简单地按照会议的计划时长计算加班费,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允。

最终,南京市的法院展现了司法的智慧与温度。在认定加班事实成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线上工作的特点、小王的实际参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该公司向小王支付各类加班费共计1.9万元。

四、案件之后:数字时代的职场新规则

这记法槌,不仅为小王讨回了公道,更在数字时代“万物皆可线上”的背景下,为所有职场人敲响了警钟。本刊特约评论员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李翰轶律师指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起判例明确了一个信号: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安排工作,绝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挤占员工的休息时间。科技的便利不应成为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企业需要重构数字时代的工时管理逻辑,将会议和培训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内,或采用员工可自由选择时间的“异步学习”模式,在效率与人性化之间找到平衡点。否则,换来的不仅是法律风险,更是员工的疲惫、人才的流失和企业文化的恶化。

对于像小王一样的劳动者而言,这案件则是一本维权教科书。面对“隐形加班”,沉默和忍耐不再是唯一的选择。我们应当注重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打卡记录、工作沟通的聊天记录、参会时长截图等,并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在必要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看不见”的付出和被“碎片化”的时间,寻回应有的价值和尊重。

律师寄语:科技的进步,本应是解放人力的工具,而不应成为束缚个人生活的新枷锁。南京这起判例,正是为这把“数字枷锁”的边界,划下了一道清晰而深刻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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