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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后,受损生态环境谁来修、怎么修?

2026-07-01 21: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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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重要目标。判决作出后,修复责任如何落到实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显示,2025年,新疆法院推动恢复草原两万亩、补植树木8万株,辽宁法院组织增殖放流1.07亿尾。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各地法院围绕修复方式、审判执行衔接、资金监管和效果评估等环节持续探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

修复方式从单一走向多元

生态修复首先要回答“修什么、怎么修”。森林、湿地、草原、海洋具有不同的生态结构和恢复规律。如果裁判仅笼统要求“恢复原状”,却没有明确技术标准、履行期限和验收要求,修复责任就可能难以执行。

各地法院不断引入专业力量。重庆法院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福建东山法院依托技术调查官,构建珊瑚群落、海草床、红树林“三位一体”的海马栖息地生态修复机制。

修复方式也由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向多元拓展。福建法院探索以“增量、减量、变量”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总结补植复绿、生态保险等15种方式;湖北秭归法院在相关案件中采用“劳务代偿+认购碳汇”方案;甘肃白龙江林区法院引导当事人以“补植复绿+碳汇补偿”履行责任;上海法院对某汽车配件公司购买碳普惠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磋商结果予以司法确认。

多元修复不等于随意替代。《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提出,应坚持“原地修复、同质修复优先”基本原则,在受损生态环境能够就地修复的情形下,优先判令责任人实施直接修复。应优先适用原地同质修复,其次适用异地同质修复,最后考虑替代性修复方式。

审判执行从分段走向闭环

生态修复往往周期长、跨部门、专业性强。树木能否成活、鱼苗能否适应水域、受损栖息地功能能否恢复,都需要持续跟踪。2025年,湖北法院对567件涉及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案件开展专项检查督导;云南普洱中院建立生态修复执行回访制度;福建法院探索“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推动判决义务在后续监管中持续兑现。

审判与执行的衔接也在加强。截至2025年底,全国有1700余家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或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其中近40家法院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加执行案件归口审理。北京法院推行“现场勘查+修复前置+量刑联动”,将环资审判从“事后惩治”向前延伸至“事中修复”,形成“打击、赔偿、修复、预防”的审判执行闭环;河南法院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刑事审判中提示行政机关同步启动修复追责程序,破解刑事案件修复滞后问题。

跨区域协作进一步打破了行政区划对修复执行的限制。重庆法院将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交由生态受损地云南用于修复;豫鄂陕三省六地法院共同签署劳务代偿协作指引,统一适用条件等,为跨省域替代性修复提供规范依据。

资金监管和效果评估同步强化

修复资金必须防止“赔而不用”“一缴了之”。山东、安徽、福建法院与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贵阳中院建立涉案公益诉讼赔偿金定向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各地法院还累计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1300余个,融合发挥修复、审判、教育和治理等功能。

从实践看,生态修复正由“履行了没有”向“效果好不好”深化。草原恢复面积、树木补植数量、鱼苗放流数量是可以直接观察的成果;物种栖息地是否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否恢复,则需要更长周期的专业评估。修复责任不能止于完成规定动作,还要经得起生态效果检验。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建议,进一步建立从裁判到执行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探索生态修复保证金等履行保障机制,明确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运用遥感监测等技术跟踪修复进度、评估修复效果,并构建金钱给付、技术支持、履行监督、部门协作和成效评估等多元支持保障机制。

从单一修复到多元履责,从判后执行到全程协同,从资金管理到效果评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正向更加精细、规范、闭环的方向迈进。司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更要落实到草木生长、河湖复苏和生态功能恢复之中。让修复责任有人履行、修复过程有人监督、修复成效能够检验,才能真正把一纸判决转化为可感可知、持续显现的生态成效。(张聪)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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