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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销冠确诊胃癌晚期!公司却直接辞退?仲裁判赔11万公司仍不服起诉!员工:届时人在不在都是未知数

33岁的李宇(化名)长期是前公司的销冠,今年1月,他经过3轮面试加入新公司,薪资上调20%。可世事无常,今年5月20日,李宇因腹部持续胀气去医院做了胃镜,竟被确诊胃癌晚期。
确诊后,他第一时间告诉了直属领导,随后向公司请假。公司批了15天病假。
病假结束后,他回到公司协商后续事宜,想依法使用企业职工的医疗期保障,但公司HR和领导称他“绩效不达标”。6月16日,公司通过微信向他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图源:潮新闻等
“我1月到5月,考核都是通过,未曾就绩效问题约谈我,给我正常发工资、发绩效。”李宇说,“但是后来他们说正常发工资,不等于考核合格,还说我没能完成年度销售目标。”
入职后,他提前完成新人培训考核,签下了《2026年销售目标责任书》,年度合同额目标160万元。
李宇提供给记者的考核打分表显示,多个核心业务能力项目上,他都是合格。唯独“开单”这一项,还是零。
“销售开单需要周期,尤其是在大客户销售领域。”李宇给记者展示了公司系统的截图,上面记录着3家客户商机的推进进度。“客户明确表达过意向,我们开会时也讨论过可能在什么时间成交。”
但癌症,没有给他时间。
仲裁委裁决
根据李宇提供的穗天劳人仲案〔2026〕5310号文件显示,仲裁庭上,涉事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是内部绩效评估表,显示李宇未开单,绩效得分5.59分,未达到转正基线要求的6分,评估表的绩效评估周期是2026年1月14日至7月13日。公司在考核周期尚未届满、距离试用期结束还有近一个月时,就单方提前启动考核、作出不合格评价并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书显示:公司“未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履职整改与能力提升期限”,“未举证证明已与申请人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亦无法证实本次考核经过合法完备的程序”。
“所有的不合格打分、负面评价、考核结论,全部产生于我确诊癌症、休病假之后。”李宇说,“属于典型的事后倒推、事后补证。”
仲裁委认定公司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过错,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748.81元,以及医疗补助费94492.86元,合计约11万元。
最新进展
公司拒绝执行裁决并起诉
案件进入一审
裁决下来后,李宇主动联系公司,希望能尽快解决。
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愿意从‘道德援助层面’给2到3倍工资,但仲裁裁决的金额高得太多了。”
公司拒绝执行裁决,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宇也随即起诉,案件进入一审。
李宇现在申请了失业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帮他交一段时间的医保。目前他正在接受一线化疗,医保可以报销90%左右。但接下来换二线治疗方案,自费压力很大。
“二线治疗一次可能5、6万甚至6、7万,仲裁判的11万,对我来说是救命稻草。”他说,“但公司既不提供医疗期,也不履行裁决。”
李宇已经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审起诉材料。
李宇对记者说:“医生说我可能就10个月左右,接下来要开刀手术,同时也看看身体里面的情况。也不知道,一审、二审走完,需要多久,届时人在不在都是未知数。”
希望此事能早日有一个圆满结果,让劳动者安心治疗。
看完案例之后,你可能有一些关于劳动仲裁的疑问:比如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有哪些?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去哪些机构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吗?
关于这些问题,一起来看市人社局的回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以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注: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01、协商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0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基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定调解组织居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法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3、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去哪些机构申请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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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3岁销冠确诊胃癌晚期!公司却直接辞退?仲裁判赔11万公司仍不服起诉!员工:届时人在不在都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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