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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原副市长聂作坤受贿一审获刑13年,罚金230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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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宣判。
(原题为:《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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